校办字[2010]47号
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和免学费对象认定细则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0〕4号),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的评定工作,保证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和免学费对象认定细则。
一、认定原则与标准
根据通知文件精神,我校评审评定的资助对象须为本校学籍应届在校就读的普高学生。资助范围为获有本校有效学籍在校生的20%。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按学年评定。各校可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具体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二、资助范围和资助对象认定条件
我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的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芜湖市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证明材料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
三、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过程复杂的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评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运用公正、公平、有效的评定方法,把握好资助的条件,对评审对象要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现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工作;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评定的认定细则,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名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级任课教师、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的评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评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10%,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3人(民主推选)。评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承担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评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的资助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请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评审批确认。
3、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校资助管理机构提交的初拟确认的资助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复评审批通过公示校长签字后才可上报。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学校在每学年招生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暑期发放在校生成绩报告书时同时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随之在家填写并办理相关证明手续。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评定工作。需要申请评定为资助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在秋季学期开学报名时同时上报班主任或学校。
2、班级评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学校确定的评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由班主任和班长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班级评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并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复核确认后,在开学一个月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在校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质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公示结果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初步评定名单,再次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审批签字印章,根据芜湖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向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学校评定结果(纸质与电子版,纸质需一式三份)。
五、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的资格评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学校将评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教务、德育、财务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评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校将长期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评定工作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在新学年及时做出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班主任建立访谈制度,并建记录,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进行资格复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
监督电话:0553—5656305
0553—5656312
0553—5656309
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201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