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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管教学生 切忌3种违法行为

预审:博达-刘亚芸 发布时间:2010-09-02

班主任管教学生 切忌3种违法行为

来源:北京市永定路中学 王翠英

对于学生而言,这个世界上除了父母以外,班主任大概是与他们交往最密切、对他们管教最多的长者。班主任实施管教行为,往往源自于简单、朴实、善良的内心动机。没有一个班主任不希望自己的学生“学好”,然而,极端的责任心和求全责备的心理却极易使班主任的外部行为偏离善良的初衷。班主任对学生的管教权不同于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权(注:监护权包含着管教的内容),后者是绝对的,在时空上没有边际;而前者却是相对的,时空等各种条件的变化决定了教师管教权的产生、变化和消灭。从外部的干预和审查上看,先天的血亲关系使得家长对孩子的管教极少受到来自外部的压力,而班主任对学生的管教行为却时时经受着来自家长、社会乃至国家的道德和法律上的审视。只是,一些班主任没有意识到或忽视了这一外部压力,于是,当自己的行为出轨时,面对着来自外部的道德和法律上的责难,他们的内心充满了委屈、无助和懊丧。现实生活中,师生对簿公堂的事情时有发生,教师因自己“出格”的管教行为而身陷囹圄也不是第一次。这一切都提醒班主任们,权力务必在合理的限度内行使,切忌滥施管教权。

一忌对学生动粗,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河北曲周县东高固小学19岁的代课教师刘丽娜,不知为何心血来潮,竟拿削铅笔刀划全班学生的手掌心。任凭孩子门如何哀求,如何恐惧,甚至小便失禁,刘丽娜心如磐石,不为所动。直至41名孩子(全班仅有一人因当场晕倒而得以幸免)原本白嫩的手掌被鲜血染红,刘丽娜才感觉“像完成一项工程一样松了一口气”。毋庸讳言,这样的事件在中国也许是绝无仅有,但它却是教师施暴体罚学生的一个典型和极至。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宪法权利,对这一权利的非法侵害无疑是对社会、对人类自身的最大挑衅。学生虽然是教师管教之下的学生,但他首先是一个普通公民,任何人、任何原因非法伤及他人体肤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刘丽娜已被刑事拘留,她留给人们的思考实在太多。老师在挥动拳头的时候,一定要想一想,你面对的是一个公民,一个弱小的公民,他(或她)脆弱的身子骨很可能不堪一击。

二忌侮辱学生,侵犯学生的名誉、人格尊严权。很多人都有被他人侮辱的经历,也都体会过个中滋味。未成年孩子遭受侮辱后是否也会有类似的感受,我们每个人只要稍微回忆一下自己的成长经历就不难得出答案。对他人心理的伤害,给受害者带来的内心压力有时更甚于肉体的伤害。孩子经常犯错误,但犯错误也是他们的权利,贬损、凌辱犯错误的孩子——这种“以毒攻毒”的行为绝不可能达到教育的目的,相反,这一气急败坏之后泄私愤的行为多半会造成严重后果。重庆市某中学初三女生丁婷仅仅因为补课迟到了,班主任汪某便用木板打她,并当着其他同学的面对她说:“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受到羞辱的丁婷,在写下了表达对班主任、对社会的怨恨之情的遗书后,以跳楼自杀的方式来实现自己重压之下的解脱。班主任汪某被以“侮辱罪”判了一年有期徒刑,她在毁掉学生的同时也毁了她自己。有些老师常常错误地认为“后进生”脸皮厚,“不予重刑无以警醒”,殊不知,“后进生”对自己的名誉、人格尊严方面的敏感性与好学生并无二致。不信,我们可以假想当我们随意污蔑一名“后进生”是小偷的时候,他会有什么样的反应。名誉和人格尊严不是好学生更不是成年人的“专利”,贬低学生人格或是败坏他们的名誉,必然会给他们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一旦受害学生或其家属诉诸法律,施害者面临的将是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否定。

三忌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是指自然人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班主任在管教学生过程中,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翻看学生的书包,拆看学生的私人信件,不当泄露学生的生理缺陷和某些疾病状况,不当公布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等等。有一位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深受学生的喜爱和同行的好评。在一次学生体检之后,班主任当着全班学生的面告诉一位女生,她的体检表格显示其血糖偏高。怕学生不理解,这位班主任还用“通俗”的语言告诉女生,她可能会得糖尿病,结果引起全班孩子的哄笑,女生羞愧地低下了头。这以后,孩子们常常以此取笑该女生。无奈之下,家长只好给孩子换了班级。风波似乎平息了,但孩子的心灵创伤岂是一时可以愈合?隐私,涉及的往往是个人生活最隐秘的部分,它与个人的尊严、社会对个人的评价紧密相连。孩子的心是脆弱的,必要的隐私是保持其内心安宁和正常生活的防火墙。回顾历史,隐私权的产生无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表现。教师作为社会文明的传承者,又岂能不做捍卫文明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