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1、学校党委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学校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3、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党政一把手承担认真贯彻落实大学党委、各级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全面责任;
(2)其他副校长分别按照分管的职责承担以下责任: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支持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职责;组织学习以及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责任;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的责任;对本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和防止、纠正用人不正之风的责任。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1、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
2、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3、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4、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5、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实,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6、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案件,致使学校或单位资产和师生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7、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的责任。
8、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制度、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9、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10、对配偶、子女、属下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直接追究其责任。
11、对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责任追究。
12、各类责任的追究,按照管理层次实行上连一级追究责任。
三、干部谈话制度
1、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不定期与中层干部和普通教工谈话,谈话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形式。每年一次定期谈话,谈话内容包括:了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风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2、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凡任职人员必须按管理权限谈话。谈话的重要内容是,提出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要求,指出任职人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3、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免职干部按管理权限进行谈话,可集体谈话或者个别谈话。
4、学校党委书记要对发现在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的干部,按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采取随时发现、随时谈话的方式进行。诫勉谈话要作好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签字后,交学校有关部门留存。
5、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对所属干部(教师)按照不同性质,开展经常性不定期谈话,对于有问题苗头的人员应随时发现,随时谈话。
6、学校党组织每年对干部谈话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四、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具体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对我校党政干部廉洁自律作出下列具体规定:
1、学校大额经费的使用,人事安排、评优评先等必须由学校班子集体决定,才可以实施。
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3、不准借各种公务活动之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4、不准利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事宜和敛财。
5、不准利用职权,在公务活动中借机敛财。
6、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和进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7、不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个人谋取职位或利用提拔、选拔干部和聘任教职工之机徇私舞弊和收受钱物。
8、管好自己的家属。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亲友及属下人员谋取私利。
9、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和集体利益。
10、不准参与赌博、色情及各种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