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发展规划;
(二)专业设置与调整,学科建设;
(三)师资队伍建设;
(四)改革方案;
(五)学期工作计划、科研规划;
(六)初高中及省理科实验班的招生工作;
(七)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八)教职工的进出、调整;
(九)其他需要总支部委员会参与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一)根据学校党委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切实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使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抓好党支部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五)教育党员继承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修养,搞好党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六)做好纪律检查工作,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
(七)加强党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抓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
(二)紧密结合教学、学科和行政管理,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教师的作用。重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教育,关心他们的成长。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对学生的思想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配合行政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四)经常了解、关心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二)对本单位进行行政领导班子的设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师大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师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协助师大党委做好系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
(四)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的教育,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负责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八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方针和政策,经常召开有代表性的党外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适时向上级组织推荐党外干部。
第九条 承担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七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