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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上缴护照(通行证)须知

预审:博达-刘亚芸 发布时间:2011-04-14

领取、上缴护照(通行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0-12-03来源:省外事办 作者:出国处 发布人:省外事办

一、各单位在办理领取护照(通行证)手续时,应由专办员凭收费单领取,如有特殊情况由非专办员前来领取护照(通行证)时,应凭其主管部门人事处或外事处开具的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领取。专办员在领取护照(通行证)时应根据团组的不同情况,补齐有关材料后领证。

二、根据中办发[2008]9号文规定:因公出国人员(不含持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签注人员)必须在其回国之日起7天内(以我边防加盖在护照、通行证上的入境之日起计算),将其所持护照(通行证)上缴原发照机关保管(各被授权护照保管权市、县和企业人员所持因公普通护照、通行证上缴各市、县外办和企业外事部门保管)。对逾期上交者或拒交者,外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所在单位的因公护照(通行证)申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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