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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预审:博达-刘亚芸 发布时间:2012-05-14

安徽省教育厅

皖教师〔2012〕5号

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各高等师范院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构建教师专业标准体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教育部印发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2012〕1号,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现转发给你们,并就《专业标准》的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各校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专业标准》专题学习活动。近期,要组织全体教师和师范生扎实开展“四个一”活动:一次宣讲、一次座谈、一次讨论和一篇心得,使《专业标准》深入全体教师和师范生心中。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手机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专业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教师专业特性和职业地位的认识。

二、各地、各校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专业标准》。高等师范院校要根据《专业标准》调整教师培养方案,开发建设教育教学类课程,编写相关教材,将其作为教师教育类课程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依据《专业标准》制定教师培训方案,设置培训课程。2012—2013学年度我省“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和各级教师培训要将《专业标准》作为研修重点。要通过培养培训,帮助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自觉地将《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

三、各地、各校要将贯彻《专业标准》与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安徽省“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1年版)的通知》结合起来。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细化考核的内容和指标,与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考评制度结合起来。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准入的重要依据,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考试考核办法,严把教师“入口关”。

贯彻落实《专业标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各校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专业标准》情况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

附: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