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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预审:博达-刘亚芸 发布时间:2011-03-02

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芜湖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由各单位本着节约的原则自行决定。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出差人员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不得报销。

第八条 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出差,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单间或标准间(每人1间),随行人员可入住标准间(每2人1间,出差人员为单数的,有1人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它人员出差,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标准间(每2人1间,出差人员为单数的,有1人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出差,住宿费按上述规定的入住宾馆标准凭据报销;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限额标准为:省内(含三县)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原则上不允许报销途中餐饮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餐饮费的,出差人员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包干限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二条 由组织安排到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工作期间,单位无法安排伙食的,经派出单位批准,可给予每人每天10元的伙食补助费。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不得同时申报伙食补助费。上述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以会代训),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负担,一般不再报销。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销。

第十四条 经批准因公参加省内外各部门系统内以及各类进修班、训练班等短期脱产学习,学习期间食宿费用自理的,学习时间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其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学习期间其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培训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或已收取食宿费用,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凡在市区内参加学习,无论时间长短,均不享受任何形式的伙食补助。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因调动工作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以上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六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差旅费和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照第十五条办理。

与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探亲,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探亲期间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芜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财事字[1997]第1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