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中学

【财务】关于转发《安徽师范大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预审:博达-刘亚芸 发布时间:2017-01-19

关于转发《安徽师范大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年级、教研组,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安徽师范大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安徽师范大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7年1月19日

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财务处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1月6日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2017年1月18日

安徽师范大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3年修订)》(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13年修订)》(财会〔2013〕3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为主的财务管理体制。对二级事业法人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对学校独资设立或控股的企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设置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财务工作。

学校对各级行政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制,即校长对学校财务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负责人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财经工作领导组,负责审议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相关经济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重大经济决策和重要投融资项目等,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独立设置的、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负责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

校内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二级事业单位、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

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须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同意,经校长批准。

二级财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学校独资或控股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设置的财务机构,在学校财务处管理下集中核算。

第八条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财务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各项经费收支均需通过学校财务处或经批准设立的二级财务机构核算;学校及所属部门主办的文件,凡涉及财务收支等经济事项的,须由学校财务处主办或经财务处会签;凡涉及校产变动和学校权益的经济事项,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应参与研究;有关经济合同或协议在正式签订前应征求财务处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济合同或协议的副本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按照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和适应性原则,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体制机制,保证学校经济和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二级单位预算组成,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

学校预算必须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发执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在学校下达的预算额度内,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目标,按预算编制规定编制年度细化预算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核批准,由财务处下达并监督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超学校下达的预算额度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 对基本支出以外发生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等,学校根据当年财力情况,按轻重缓急、综合平衡原则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预算项目库管理制度。所有入库项目均应经过评估、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入库的重要依据。只有经批准立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编列预算。除紧急情况外,未入库的项目一般不予编列预算。

学校应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后续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及所属二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学校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跟踪和考核机制、预算执行风险评估和预算执行分析与信息反馈机制,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如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可以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确保收支平衡。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财务决算由校长签发,并向教代会或教代会执委会、党委常委会报告。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与运用,形成预算、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列收费项目或自购自制票据私自收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及私分私存应由财务处或二级财务机构核算的收入。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利用学校人才、科技优势和仪器设备等资源,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增加学校收入。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在开展有偿服务时,必须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项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核定的开支范围、支出额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及时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规范支出行为,严格支出审核,保证各项支出真实、合法、合规,禁止虚列虚报;加强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的“一支笔”。学校实行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在预算限额内,单位的各项支出必须经“一支笔”审批。“一支笔” 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报销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支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学院各项支出在提交“一支笔”审批前,应由行政副院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大额支出或超预算支出,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其他单位、部门的大额支出,除 “一支笔”审批外,还需要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支差额。

经营结转资金是指经营活动中未完成项目的经营收支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经营结余资金是指本期经营结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执行财政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事业基金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和上级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执行统一规定;国家和上级部门没有统一规定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要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控体系,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管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资产占有、使用人对资产的损毁、灭失承担直接责任。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进行论证,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七条 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及所属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四条 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五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学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校要逐步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是学校财务管理的基础性文件,其他涉及财务的相关制度、办法必须符合本规定精神。

第六十五条 学校独资设立或控股的企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00]6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高等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指标名称

计算公式

反映内容

一、预算管理指标

(一)预算执行率

预算收入执行率=本期实际收入总额/本期预算收入总额×l00%

反映高校预算管理水平。

预算支出执行率=本期实际支出总额/本期预算支出总额×l00%

(二)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

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本期财政项目补助实际支出/本期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l00%

反映高校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执行进度。

二、财务风险管理指标

(一)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反映高校的资产中债款筹资的比重。

(二)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反映高校的短期偿债能力。

三、支出结构指标

(一)人员支出比率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反映高校人员支出结构。

(二)公用支出比率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反映高校公用支出结构。

(三)人均基本支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100%

反映高校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

四、财务发展能力指标

(一)总资产增长率

总资产增长率=(期末总资产-期初总资产)/期初总资产×100%

从资产总量方面反映高校的发展能力。

(二)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初净资产×100%

反映高校净资产的增值情况和发展潜力。

(三)固定资产净值率

固定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l00%

反映高校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安徽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年1月19日发

安徽师范大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