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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培元教育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预审:博达-刘亚芸 发布时间:2011-12-27

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培元教育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中心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中心实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的财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即中心财务活动在中心领导下,由附中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中心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在每年年初进行,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编制原则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

第四条 中心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中心财务,统一管理。规定单列科目的作代收代支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坐支、更不得擅列项目私自收费。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中心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几项要求,财务室才给予支付资金(借款或报销)。

一、 不得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 必须在中心预算核实的用款计划各规定的范围、标准内;(对于超计划之外的支出,须经校务会通过,经校长审批)。

三、 凡是报销的款项,必须取得合法的单据,并完备相应的手续(领导审批,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对于购买的物资或设备,须办理材料入库单或固定资产入库单。

第六条 中心实行“一支笔”的审批程序,即中心领导在校长的领导下,根据校务会审定的预算组织实施本部门经济活动,并履行审批权,审批人的签字即表示对支出项目和金额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单笔业务付款超过10,000.00元以上,应经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中心的资产归属师大附中附属中学,由师大附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于校财务设总账和一级明细账。中心一切资产是搞好教学活动的保障,属国有财产,任何人不得无偿占有。校财务处,总务处和图书馆实行归口管理,并设明细账,使用单位设台账(卡),层层管理,相互制约,并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 中心每年要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并作书面报告,由学校分别情况处理。

第九条 中心财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并配有专职会计、出纳各一名。财务管理的首要部门,财会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财经方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政廉洁,优质服务。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学校要积极支持财会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以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有违反《会计法》行为或不能胜任工作的财会人员将调离岗位。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培元教育中心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