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教高〔2012〕1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在2012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我省继续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现将《2013年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高等职业院校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申报试点。各市、县(区)教育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高中阶段学校,并积极支持试点院校做好宣传、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此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12年11月19日
2013年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和教育部在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通知精神,经研究,在2012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试点目标
通过继续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探索建立符合安徽省情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加强校际、校企合作和市级统筹,构建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和中高职协调发展的现代职教体系,推动职教大省和高教强省建设,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试点内容
(一)分类招生。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对象为应历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历届中职(含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包括具有高中阶段学历的农民工、退役士兵、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失业人员等。参加试点的高等职业院校可以结合考生意愿和学校自身情况,采取多种招生形式,招收各类生源。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市属高等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和定位,可分别侧重招收学有所长或有技能特长的考生、中职学生、在职职工和退役士兵等。
(二)多元评价。省教育厅指导各试点院校根据不同招生对象,研究制定自主招生政策和考试(测试)办法。对中职学生可实行知识加技能的考试(测试)办法;对普通高中毕业生可实行以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为基础的考试(测试)办法;对其他各类报考人员,可结合其自身实际和学校办学特点,合理确定考试(测试)方法。参加自主招生的各类考生必须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2〕60号)要求,参加高考报名。考生凭高考考生号选择一所试点高校参加自主招生考试(测试),具体时间另行公布。试点高校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被录取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和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及录取。
(三)联合培养。实施校企联合培养,试点院校与企业紧密合作,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鼓励试点院校与企业联合开设“订单式”培养班。推进中高职衔接,对中职学校完成二年级学业的学生实行预报名,预报名后的中职三年级学生由中高职联合培养。中职三年级学生毕业后,通过自主招生进入高等职业院校学习。加强市级统筹,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牵头、中职学校参与,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院校
今年我省试点高等职业院校控制在40所左右。2012年已参加改革试点的24所院校继续参加试点。全省其他高等职业院校均可自愿申请参加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试点院校由省教育厅严格按有关标准遴选确定。
(二)招生计划
2013年度全省自主招生总计划数按当年全省高职招生计划总数的10%确定,并纳入招生计划总盘子。8所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可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稳定自主招生规模;已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16所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计划数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30%以内;其他首次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计划数,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20%以内。各试点院校自主招生计划实行单列,未完成的自主招生计划可以转入普通高考招生。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由院校自愿申报。已参加试点的24所高等职业院校可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自主招生章程、自主招生专业和计划。试点院校要制定好自主招生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
其他高等职业院校根据办学实际和侧重招生对象,经主管厅局或举办者同意,向省教育厅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自主招生章程、自主招生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市属高等职业院校须有所在市政府意见,行业企业和民办高等职业院校须有主管厅局或举办者意见,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的试点高等职业院校须有订单培养协议。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7份,同时报送电子版1份(包含以上所有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报送地点:省教育厅高教处(金寨路321号省教育厅教科大楼906室)。联系人:朱永国,联系电话:0551-2831868。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对促进中高职教育协调发展,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高等职业院校要提高认识、统筹安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部署、协调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自主招生试点的组织、宣传、实施工作。
三是科学制定方案。各试点高等职业院校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精心制定方案。各试点高等职业院校要根据办学定位,选择本校有特色的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计划数,科学制定自主招生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和自主招生章程。省教育厅经过遴选确定后,向社会公布试点学校及其自主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专业招生计划可根据报考人数等因素由院校自主进行适当调剂)。
四是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使全社会理解和支持改革。要大力开展对师生和其他自主招生对象的宣传动员工作,让其了解自主招生试点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调动广大师生和其他自主招生对象参与试点的积极性、主动性,为自主招生试点营造良好的环境。
五是精心组织落实。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试点院校要切实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严肃招生纪律,特别要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场考务管理。试点院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要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