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家长朋友们:
你们好!《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文明养犬是城市文明和市民素质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请积极遵守《条例》相关规定:
1.不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2.及时给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需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禁止饲养烈性犬。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条例》施行前已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烈性犬只,在《条例》施行后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3.不得在居民区楼顶、楼道、电梯间等公共区域养犬。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携犬外出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为犬只挂犬牌、束长度不超过1.5米的牵引带,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人员,在拥挤场合收紧牵引带。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5.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采取佩戴嘴套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笼)等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6.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商场、大型超市、体育场馆、游乐园、候车室等人群集中的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
7.不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8.犬只伤害他人的,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9.支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文明养犬事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关市民的人身安全,让我们以实际行动积极营造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为我市卫生文明城市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市公安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