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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预审:博达-刘亚芸 发布时间:2013-11-13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教办〔2013〕23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校舍管理养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13年9月9日

安徽省中小学校舍管理养护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公办中小学(下同)校舍管理养护工作,保证中小学校舍使用安全,依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民生工程建后管养工作机制的通知》(民生办〔2013〕5号)和《关于加强中小学校舍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教办〔2011〕1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舍管理养护实行“以县为主”的体制,按照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学校具体负责的总体要求,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进一步促进校舍管理养护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条 校舍管理养护坚持统筹规划与年度养护计划相结合,经常性的巡查检查与制度化的排查鉴定相结合,日常养护维修与必要的加固改造相结合。做到统一标准,合理使用,定期排查,及时维修,保证校舍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第二章 管养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舍是指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各类教育教学及辅助用房,主要包括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内教师周转房、厕所、围墙、校门以及权属归学校的其他附属用房等,不包括已出售商品住宅和其他商业用房。重点为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活动密集场所。

第三章 管养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校舍管养的责任主体,校长是校舍管养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对纳入管养范围的校舍应进行登记、造册,明确校舍使用用途、使用年限、管理责任和责任人。

学校具体负责校舍的日常管养工作,应对校舍使用管理状况定期进行检查。制订校舍维修改造方案,办理项目申报、设计、预算、采购和招标等相关手续。组织项目施工,筹集并合理使用维修资金,进行决算审计等。

第五条 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校舍管养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将校舍改造规划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校舍管养办法和细则,督促学校做好校舍日常维护工作。

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校舍管理养护工作,审定学校上报校舍维修改造方案、经费预算,制定年度维修改造规划,测算年度校舍维修改造经费。督促项目学校组织实施校舍维修改造,指导、监督学校做好采购、招标、资金使用和决算审计等。

第四章 管养措施和程序

第六条 校舍管养措施主要分为:排查鉴定和维修改造两部分。排查鉴定包括安全性排查、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等;维修改造包括日常维修、大修改造、抗震加固等。

第七条 排查鉴定的一般要求:

(一)安全性排查。由学校负责,每年开展排查不少于一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校舍安全的,在学校复课前,必须进行校舍安全性排查。

(二)可靠性鉴定。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或房屋鉴定单位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舍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安全性排查中发现校舍安全问题,无法判定其危险程度的;

2、突发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校舍安全隐患的;

3、经过大修或加固的校舍,使用满5年的;

4、设计使用年限剩余不足5年的;

5、一般校舍改变用途作为“重点设防”类校舍使用的;

6、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

(三)抗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

1、国家颁布新的抗震设防建筑标准或所在区域抗震设防等级有所提高;

2、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校舍;

3、可靠性鉴定无法满足要求,需进一步鉴定的校舍。

第八条 维修改造的一般要求:

(一)日常维修。由学校负责,学校应经常性进行校舍维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日常维修主要包括屋面、梁柱、墙体、楼地面、地下室、水电安装、栏杆扶手、消防设备和门窗玻璃等附属设施的维修及改造。

(二)大修改造。由学校负责,学校依据鉴定结论,编制大修改造计划和预算,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在落实改造资金后,按照相关基建程序实施。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三)抗震加固。由学校申报,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抗震鉴定结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方案和图纸设计,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5月底前,初步拟订维修改造计划和经费筹集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实维修的必要性和工程量,估算维修资金,研究资金来源,区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校舍维修改造项目。

第十条 应急项目。因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突发性校舍安全隐患或校舍损毁等情况,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各地要作为应急项目另行安排资金,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未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随意改(扩)建、拆除、出租(借)校舍,不得随意改动校舍结构和改变校舍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校舍。

第十二条 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要求,建立校舍维修改造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补充数据,核准信息内容,充分利用系统进行校舍日常管理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校舍管养台帐(参考式样见附件),确定专人及时记录并保存校舍安全排查、日常维护、可靠性鉴定等材料,整理、保存维修改造工程相关资料。

第五章 管养资金

第十四条 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校舍管养资金以县为主,中央和省级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补助资金。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优先安排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一般不得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继续落实工程建设收费减免政策,各地应比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项目,减免中小学校舍管养建设中有关建设项目的收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监督与惩处

第十六条 建立校舍管养工作年度考核制度,研究制定校舍管养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并纳入省对市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各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对剩余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的校舍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逐年开展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要求进行排查鉴定或未按鉴定结论及时维修改造,以及因人为因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小学校舍管理养护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幼儿园园舍管养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其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台账(式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