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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预审:博达-刘亚芸 发布时间:2013-05-21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3〕52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经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的共同努力,我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已在全省联网使用,同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日趋成熟,在全省基础教育管理工作中正发挥着积极作用。我省被教育部列为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对接试点单位,根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启动、部署、实施一系列文件精神,我省拟制了对接方案并通过教育部审定。为完善我省自建学籍系统有关信息,提升管理水平,保障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对完善、补录相关信息

按照对接工作安排,我省将于2013年5月30日对自建学籍系统进行升级,并开放补录信息填报和导入功能,升级后需对现有数据进行核对完善,对新增信息进行补录。信息补录完善包括学校、班级、学生、校车、营养餐和寄宿等有关信息,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现有非毕业班学生信息的核对修改完善和补录工作,既有信息核对修改完善于5月30日前完成,同步进行补录信息的纸质采集工作,补录信息的录入工作于6月30日前完成;第二阶段是新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录入,信息采集和录入按照常规工作安排于9月30日前完成。信息核对修改完善的重点、补录的有关信息和各地各校的有关错误信息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和学籍管理QQ群中予以公布,供各地各校下载。

二、妥善处理未满六周岁儿童入学问题

各地要宣传《义务教育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有关儿童年满六周岁方可入学的年龄规定,引导家长从儿童长远发展着眼,理性确定儿童的入学时间,防止揠苗助长。针对少部分不足龄孩子家长的入学要求,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在有剩余学位、家长需求有可能满足的情况下,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收,并及时建立电子学籍;对确实没有条件接收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家长的具体要求要耐心解释和说服,取得家长的理解支持。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收取入学费用。

三、落实有关工作制度

1.落实学籍审核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都要建立学籍审核制度。按照谁主管、谁审核的原则,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校每学期审核一次学生学籍,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地区学校的学籍管理情况审核一次,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学籍变动手续的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的准确。

2.落实学籍管理责任制度。建立诚信承诺制,逐级签订学籍管理责任书。学籍信息填写、录入、汇总由各中小学校长和各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审核,每年新生学籍录入审核后,逐级以文件形式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分别将本校在籍学生名单分班级在本校公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和各地上报的学籍信息和录入审批程序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3.落实学籍核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要组织核查工作,各中小学校要不定期抽查学生有关信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核查范围覆盖15%的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范围要覆盖所有所辖县(区),核查学校比例要达到15%;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学校比例要达到30%,各中小学校每月应抽查核对学生有关信息。各地核查情况应予以通报,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核查通报情况需抄送省教育厅,通报应附核查明细表(参照省教育厅核查通报格式)。

4.落实学籍管理考核制度。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2013年基础教育重点工作考核办法》中关于中小学电子学籍的考核要求加强管理。学籍考核要注重人员配备,保障工作条件;注重业务培训,提升管理水平;注重信息采集,及时准确录入;注重数据审查,提高数据质量;注重数据维护,统一规范操作;注重信息安全,严格遵守规定;注重长远发展,保障运转经费。考核方式以日常常规工作考核和数据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有学籍管理员配备、培训、工作条件保障情况,新学年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情况、数据异动维护情况、数据核查情况,信息安全保密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到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督导考核中。

5.落实学籍管理安全制度。学籍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由学籍管理员掌管,定期修改密码,确保安全;学籍信息录入后关键信息的修改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学生信息;各地各校在应用数据时要严格执行保密有关规定,确保基本信息不外漏、不被非法利用。

安徽省教育厅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