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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评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预审:博达-刘亚芸 发布时间:2012-04-07

安徽省教育厅

教秘基〔2009〕24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评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示范高中申报程序和评估行为,明确省级示范高中评估工作职责和程序,严明评估工作纪律,确保评估工作质量,促进全省普通高中的改革与发展,提高普通高中办学质量和水平。经研究,特制定《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评估程序(试行)》,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评估工作规范

(试 行)

为规范省级示范高中(以下简称为学校)评估行为,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程序,严肃评估工作纪律,确保评估工作质量,提高评估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组织领导

省教育厅成立省级示范高中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厅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制定评估工作纪律,确定被评估学校,听取、审定专家组学校评估报告,批准授予被评学校等级称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二、评估程序方法

评估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要求,由所在市政府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申请。原则上各市评估申请上报省教育厅时限为每年年底前。

省教育厅受理评估申请后,对申请学校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报送程序及相关要求的学校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评估专家组到学校进行评估。原则上省教育厅每年安排一次评估,时间在上半年。

在具体评估工作中,侧重了解学校管理、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条件等,一般采取以下方法和程序:听取受评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工作汇报;评估专家组组长安排评估工作,宣布评估纪律;查阅评估资料;实地考察校园;不分别召开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座谈会,听课,问卷调查;评估专家对各项指标提出评审意见并作具体说明,逐项进行集体评议后,向评估组提交书面评审意见;评估专家组向受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反馈评估综合性评价意见校长及其主管部门领导对评估意见中具体问题做说明;评估专家组整理评估报告和相关表格,签名后提交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专家组组长向评估领导小组汇报对学校评估情况和专家组评估意见。评估专家组提出不符合评审标准和条件的学校,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与专家组一道向领导小组汇报。

三、评估专家及评估工作职责

(一)评估专家库组成与专家组职责

1、专家库组成:安徽省示范高中评估专家库由具备中学高级以上职称、省级示范高中校长和熟悉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管理与研究、具有丰富的普通高中教育教学实践经验与理论水平的教育行政人员组成。

2、专家组职责:评估专家组是省教育厅派赴学校进行评估的工作小组,从安徽省示范高中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名。评估专家组主要职责是:考察学校办学条件,核查佐证材料,对各项指标评等评分,对学校办学水平作综合性评价,向省评估领导小组汇报评估工作,提交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

(二)评估专家组正、副组长

评估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本次本组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组评估工作日程安排,分配评估专家组成员工作任务,负责与受评学校商讨有关评估事项,参与评审工作,掌握全组评估工作情况,收集各位专家评审意见,组织集体评议,负责起草综合性评价意见并向学校反馈,代表评估组向省评估领导小组汇报。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主要负责收集资料,并参与评审工作。

(三)评估专家

评估专家由省教育厅聘请。评估专家在评估组长领导下,按分工负责各项指标的评审工作,考察学校办学条件,查阅核实佐证材料,做好工作记录,撰写各项指标评价意见,评等评分;参与座谈和集体评议,发表意见;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评估组长汇报解决,在本人负责的指标评价意见表和评估专家组的评估报告上签名。

(四)评估工作秘书

评估工作秘书由基教处人员担任,主要任务是:协助评估专家组工作。评估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协助评估专家组与受评学校的联系工作,随同评估专家组考察学校办学条件,收集评审资料及后勤服务工作,遇到重大事项向评估领导小组汇报。评估工作人员不属专家组成员,不参与具体指标评审及评议,不干涉评估专家意见,不在评估意见反馈会上发表意见。

四、评估工作要求和纪律

评估工作要坚持原则,掌握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1、评估专家要以客观公正态度参加评估,严格执行评估标准,既不要随意扩大评估标准范围也不要降低评估标准要求;自觉抵制来自各方的干扰,确保评估评价意见的客观、公正、独立性。

2、学校评估结果需在各位专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由评估专家组写出小组总体评估意见。专家组评估意见要在肯定学校主要成绩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强、有参考价值的评价意见和建议。遇到问题向评估专家组组长汇报解决。

3、评估专家参加评估工作前要安排好自身工作,评估过程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请假。尊重受评学校,言行文明礼貌,全力以赴投入评估工作。

4、评估专家要遵纪守法,服从评估专家组组长的领导和工作安排,对本人承担的评估指标负责,并在指标评价意见表和评估报告上签名。

5、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在正式评估前不得赴受评学校指导工作,评估前不得告知受评学校有关评估专家组成员名单,不得外传评估专家组内部评议意见、评分和评估结论。

6、评估专家组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团结协作,评议意见要求大同存小异,原则问题有分歧可在本人书面意见中陈述。

7、评估专家食宿服从统一安排,不得提出个人特殊要求。

8、评估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评估专家不得参与本人或配偶籍贯所在地或本人工作所在地以及曾经工作所在地学校的评估。

9、评估专家、评估工作人员均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收取被评学校赠与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礼品等,评估期间不得参加旅游或高消费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以及其他妨碍公务的活动。

五、相关责任追究

1、评估专家被举报并查实违反评估工作纪律1-9条中任何一条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评估组长对其进行教育,并视改正情况决定其是否继续参与评估;经教育不改的,取消其参与评估的资格,从专家库中删除,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2、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凡在评估中违反工作纪律第9条,经举报查实,取消参评单位评比资格,相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