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师〔2012〕69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委、少工委: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不断提升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0〕3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少先队活动的通知》(教基二〔2012〕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基〔2002〕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2〕35号),现就做好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现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学科评审的办法,增设“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科目。
二、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以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为主要工作的兼职教师,可申报“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科目专业技术资格,其兼任其他学科教学任务的工作量及业绩一并纳入“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科目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范围。
三、以中小学其他学科教学为主兼做少先队活动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应按所从事的主要任教学科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兼做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工作量及业绩一并纳入主教学科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范围。
四、各地要针对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职业特点,按照其工作量、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与中小学学科教师同等对待的原则,完善和细化评审标准,切实做好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 少先队安徽省工作委员会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