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师大附中教职工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师大附中教职工年终由附中发放的诸如:薪金、年终加薪、奖金、课时费津贴都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经校委会研究决定:校财务处作为附中教职工收入法定个人收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应对全校在职职工2011年在安师大附中所取得工资外津贴(工资收入在实际发放时已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高考奖金(税率基数按36个月计算),补发分级工资(税率基数按48个月计算),13月工资,30%绩效、超工作量酬金(税率按12个月计算)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如下:
一、对于附中在编教职工于附中所得的高考奖金,补发分级工资,13月工资,30%绩效、超工作量酬金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教职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以上(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公司职员小王本月工资为4000元,又拿到了24000元的年终奖。则直接用24000元÷12=2000元,其所对应的税率为10%(大于1500),速算扣除数为105,由此计算出小王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
如果小王本月工资只有2000元,则先要用24000元减去费用扣除额与工资的差额1500元,再除以12等于1875元,其所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小王应该缴的税为〔24000-(3500-2000)〕×10%-105=2145元。
二、对于附中不在编人员(不包括长期聘用人员)在附中所得,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告知纳税人按照规定依法到税务机关主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
安师大附中财务处
2012年1月17日
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