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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芜湖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

预审:博达-刘亚芸 发布时间: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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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教招考〔2016〕14号

芜湖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通知》(皖教办[2016]7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6〕25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培训工作的通知》(皖教职成〔2016〕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6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和高中阶段招生(以下简称“中招”)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2016年我市中考中招工作坚持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不断深化中考中招制度改革,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全面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2016年我市中招工作总体目标: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93%以上,高中阶段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二、强化统筹管理,进一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一)坚持强化统筹管理

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及省厅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强化统筹管理,在市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实行“市县统一,以市为主;市县联动,统分结合;集中招生,分批录取”的组织形式;继续坚持和完善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宏观管理,招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统分结合的中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四个五”工作运行机制

继续坚持和进一步完善“四个五”工作机制,即进一步完善“五个统一”: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考试政策、统一招生录取程序、统一录取时间及地点、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坚持实施“一次报名、一次考试、一张志愿表、一条龙录取、一份录取通知书”的“五个一工程”,统筹管理各类学校(含行业办学)的招生录取工作;进一步完善计划审核、投档、录检、监察、材料打印“五环运行”的录取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中考报名、中招录取、高中阶段学籍、普高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和高考报名“五号统一”管理,统筹中招录取、高中阶段学籍和高考报名管理。

三、积极推进改革,继续坚持和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和政策

(一)坚持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政策。根据皖教基〔2016〕25号文件要求,将省级示范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80%切块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指标到校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最低录取控制线,但必须达到公办普高最低录取控制线方可进行录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指标分解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促进作用,科学确定分解因素,制定具体分配办法。

实行过渡性措施。按照省教育厅要求,从今年起执行“省市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必须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省市示范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规定。为保持政策平稳过渡,我市市区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增加省示范高中过渡指标的办法,解决因不设置最低控制线而影响部分学生录取的问题。过渡性措施实行三年,即2016年至2018年。至2019年初三毕业生(即自2016年初一入学新生起)不再实行。四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安排。

(二)进一步促进招生公平。严格控制中考政策性加分,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鼓励和支持示范高中的联合招生,各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的公平竞争机制,充分调动示范高中的办学积极性。继续试行省示范高中自主招生、优秀初中毕业生直升高中和特长生招生工作。进一步完善、规范普高艺体特长生招生办法。招生工作要尊重学生本人的意愿,要保证招生办法、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公开。积极推动普高多样化发展,加大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相互渗透力度,积极探索综合高中办学模式试点。

(三)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和办法须经所在市、县教育部门批准。民办普高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市招生,但应经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民办普通高中要在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学生电子学籍,并纳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符合政策规定跨省辖市招收的学生,学籍建立须按照中小学学籍系统中的跨省辖市招生流程,由录取学校所在地和学生中考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和获得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好民办学校招生条件、招生简章备案等环节,平衡好招生计划,规范招生行为,及时清除挂靠的学籍。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等受到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

(四)推进招生录取办法改革。要进一步做好“网上阅卷”、“网上评分”、“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录取”工作,确保中招录取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考试分数+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方式,做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工作,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我市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进一步加强中职招生工作,努力扩大中职招生规模

(一)继续坚持“五个放开”政策。进一步扩大中职学校招生自主权,调动学校办学积极性。要鼓励中职学校自主招生、免试招生。鼓励中职学校与企业联合招生、招工、合作办学,开办多种形式的“订单班”。

(二)建立健全中职类学校招生补录制度。对未被普高录取的考生,应积极引导他们报考中职学校。各招生学校要拓宽思路,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将中职招生对象延伸到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和返乡农民工。

(三)进一步完善宣传、引导机制。继续组织“职教宣讲团”开展中职宣传进校园、进班级、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按要求张贴“中职宣传画”。要通过组织“职教宣传月”、完善中职学校“校园开放日”制度,开展便民服务活动等扩大职业教育影响力。各单位要根据我市《中考中招政策培训方案》,结合实际,认真拟定本单位的政策培训工作计划,在考生填报中招志愿前,坚持对考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不少于六课时的宣传、培训、指导和政策解读。要主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加大对中职学校招生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大力宣传中职教育国家资助政策,向考生和家长全面介绍中职学校的办学、就业情况及招生计划、专业情况等,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中职学校,努力扩大我市中职招生规模,进一步优化普职招生比例。

(四)进一步健全中考中招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要将招生纪律执行情况,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中职学校招生情况,列入到对县、区教育工作年度考核;把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升学率特别是到中职学校的升学率作为考核各初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继续强化中考中招工作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奖励制度和通报批评制度,对于严重违规招生行为,在全市通报的同时,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狠抓“四率”,即努力提高初三毕业生巩固率、中考报考率、填报志愿率和录取报到率,确保我市中考中招工作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

五、严肃纪律,进一步规范考试、招生秩序

(一)加强考务管理,规范考试秩序

要建立健全中考组织管理制度,规范中考组织管理程序。要充分认识中考考试环境综合整治的必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规范考试秩序,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狠抓考风考纪,坚决杜绝任何舞弊行为。

(二)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加强考生信息管理

要以试卷安全保密为重点,全面加强对试卷、考生电子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等的安全保密工作。各级招生机构和相关学校要严格执行考生信息系统采集标准,保证信息采集真实完整。要切实加强对考生数据信息的管理,严防被未经许可的招生单位和“黑中介”利用,扰乱正常的招生考试秩序。

(三)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凡违背此项规定招收的学生不能建立和取得学籍,更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违规招生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示范高中的,取消其示范高中称号。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

(四)规范招生行为,净化招生环境

1、全市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学校“六不得”,即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严禁有偿招生;不得采取变相择校行为,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严禁“借读”;不得向生源学校和考生发布虚假广告,同时要严格执行招生广告的审查备案制度;不得擅自违规招收新生,更不得擅自重复招收已被招生部门认可录取的新生。

2、全市各生源学校要严格执行生源学校“四不准”,即不准向没有招生资质的学校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不准接受或索要招生学校的钱物或有价证券;不准违背学生意愿代学生填报志愿;不准向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外地学校输送生源。

(五)实施“阳光工程”,公平、公正招生

继续坚持实施以招生政策公开、招生学校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信息公开、招生结果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的“八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和以报考省示范高中统招(含切块)考生资格公示、省示范高中切块分配指标测算基数公示、免试直升生资格公示、政策照顾加分公示、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A等考生名单公示、日常体育锻炼成绩公示、应历届生届别公示、普高新生学籍公示的“八公示”为主要内容的阳光公示制度。要自觉将“阳光工程”的精神和内涵真正融入到中考中招日常管理工作中去,维护考生、家长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招生。

(六)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初中学校的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学校要执行义务教育法,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得组织毕业年级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各级教育部门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

2、加强学籍注册监管。市及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学籍系统注册程序的规范管理,严格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注册的审核把关,对违规的学籍注册申请一律不予核办通过;对以异地借读为名跨省辖市招生,并在高中阶段中途办理学籍注册的要严肃审核查处。对因违反规定招生而产生的学籍不能注册等问题,将追究违规主体的责任;对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学籍的,将对责任主体和经办人一并实行责任追究。

附件:芜湖市2016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芜教招考【2016】14号附件.doc

芜湖市教育局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