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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预审:博达-刘亚芸 发布时间:20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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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助〔2011〕20号

关于做好2011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普通高中、安师大附中: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2011〕3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学生资助管理与运行机制。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是普通高中学校一项重要的、长期的工作任务,也是各级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和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与运行机制。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业务指导与政策培训,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要进一步加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加快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建设,重视资助档案资料管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的资助工作。

各县(区)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0〕25号)和《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中小学新生学籍信息采集数据上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1〕87号)要求,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所有资助对象必须通过“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录入,市、县(区)学生资助部门根据系统生成的各校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导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各普通高中学校按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的资助名单办理银行卡。

二、 规范程序,应助尽助,认真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

按国家政策规定,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自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各单位要按照上级下达的资助金额和指标数,根据辖区内各普通高中学校的地域与学生分布、贫困面等因素进行分解、落实,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做到资助资金用足、资助标准不降低、资助面不低于规定比例。

各县(区)、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分档确定资助标准的,执行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分档确定资助标准的,分档标准可确定为1000元、2000元、3000元。但在同一所学校内只能采取上述一种分档形式。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下达的资助金额和指标数,做到资助资金用足、资助标准不降低、资助面不低于规定比例,按分配指标应助尽助,原则上不得结余资金。

三、 认真规范落实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制度

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下同)校内资助经费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支出的专项经费。校内资助措施是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民生工程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县(区)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芜湖市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特别要加大对残疾学生的校内资助力度,对未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持证残疾学生按学费“收多少、退多少”的标准进行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从学校提取的校内资助资金中支出。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农村家庭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学生。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制定本单位的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并于10月15日前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四、 强化基础工作,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区、本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准确把握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评定,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各县(区)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