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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预审:博达-刘亚芸 发布时间:2010-03-08

安徽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加强特级教师的管理,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级教师职责: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教育方针,积极更新教育观念,端正教育思想,掌握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努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

2、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在教学、教研上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并指导中小学骨干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实验工作。

3、深入钻研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和解决办法,努力促进本地教育教学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4、带头开展教育科研,坚持教育改革实验,及时总结推广自己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成果与经验,撰写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论文、论著。

5、积极帮助薄弱学校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促进薄弱学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条 特级教师的管理主要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1、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对特级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并填写《安徽省特级教师年度考核情况简表》一式四份。一份存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其余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

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将特级教师考核结果输入中小学特级教师信息库,作为对特级教师奖惩的依据,并以市地为单位统一报省教委人事处。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考核情况,加强对全省特级教师的宏观管理。

2、各级教学研究部门要密切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特级教师在教学、教研和科研方面的业务指导与业务管理,并负责组织对特级教师的教学业务考评。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1、学校要给本校的特级教师下达培养青年教师的具体任务。并落实由特级教师牵头的教育科研课题和教学改革实验项目。

2、各市(地)、县(区)应成立特级教师讲师团,有计划地组织特级教师支援农村边远地区和教育教学相对薄弱的学校,加强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训,提高农村边远地区和薄弱学校的教育教学的整体水平。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当地特级教师,为接受继续教育的教师授课。

4、县级以上教研部门要积极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各学科的教研活动、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及教改实验,发挥特级教师在教学研究中的带头作用。市、地教研部门应积极配合省定期组织编辑《特级教师论文集》,以推广特级教师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经验。

5、省每二年组织一次特级教师优秀论文、论著评选,经评选确认具有很高学术水平和推广价值的,给予资助出版。

第四条对特级教师的要求:

1、特级教师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省级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奖项;特级教师应参与或承担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或教学改革的实验研究,其中担任县级教研员的特级教师必须承担市地级以上的研究课题,担任市地级教研员的特级教师必须承担省级以上的研究课题。

2、特级教师要主动在当地教师的继续教育中发挥作用。

3、在县(市、区)以上范围内,特级教师每年应讲授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担任教研员的特级教师每年应作学科教研或科研的专题报告或讲座2次以上。

4、特级教师应当主动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45岁以下的特级教师要建立固定的联系点,帮助农村边远地区和薄弱学校提高教育教学的整体水平。

第五条 市地应采取多种形式为特级教师创造信息交流和学术活动的条件。省设立特级教师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特级教师的研究工作和特级教师的业务进修。省建立特级教师学术假制度,以保证他们能够集中精力进行研究、写作及教育教学经验总结与交流。

第六条特级教师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沛的精力和充裕的时间做好本职工作,发挥自己的特长。

对男55、女50周岁以上,教学经验特别丰富,教学工作较为繁重的特级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担任助手,协助他们进行教学改革实验,参与总结、整理经验,使年轻教师得到培养和锻炼。

第七条 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和培养青年教师的需要,对身体健康、能较好履行职责的特级教师,可按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的规定办理延缓退休(本人要求在规定年龄退休的除外)。

延缓退休的特级教师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培养教师和地方教材、乡土教材的编写工作,不再担任行政职务。

第八条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有条件的市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特级教师的津贴标准。

特级教师享受当地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等其他待遇。

第九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省教委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可撤消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津贴。

1、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2、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和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分的;

3、其它应撤消称号的。

第十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教委备案,可停发津贴。

1、不履行岗位职责,从事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符的活动,如擅自进行有偿家教、违规参与或组织滥编、乱印、乱发行教辅用书和各种试卷,经教育规劝不改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2、放松对自身的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意见较大,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无特殊原因,两次达不到本办法第四条1、2、3款要求或授予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后3年内达不到第四条4款要求者;

4、未经组织同意,出省或出国半年以上不归者;

5、其它原因停发工资者。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消称号后,与特级教师有关的待遇、津贴随即停止,由所在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中小学一线的教师自授予特级教师荣誉称号之日起,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调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研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特级教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