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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关于开展2010年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通知

预审:博达-刘亚芸 发布时间:2010-08-19

关于开展2010年儿童入托、入学查验

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学校、安师大附中、附小、附幼: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文件《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和省卫生厅和教育厅文件《安徽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办法》(皖卫防[2005]111号)的精神,为切实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对未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完成接种的14岁内的儿童给予尽早进行补种的机会,防止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在托幼机构、学校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现将《芜湖市2010年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

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贯彻实施。

附件:芜湖市2010年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

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芜湖市2010年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卫疾控发[2005]408号文件《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和省卫生厅和教育厅(皖卫防[2005]111号)文件《安徽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办法》的精神,以及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确保今年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芜湖市教育局和卫生局共同制定《芜湖市2010年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细则》。

一、目的和目标

对未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完成接种的14岁内的儿童给予尽早进行补种的机会,防止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在托幼机构、学校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儿童身体健康。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儿童查验证工作普及率达100%,儿童接种证查验率≥95%;儿童建证、建卡率分别达100%;儿童补种后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

二、职责和分工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依据本《实施细则》共同制定管理制度及培训计划,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指定预防接种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托幼机构、学校的查验接种证及补证、补种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定期组织督查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托幼机构、学校实施查验证工作的管理,指导托幼机构、学校建立和落实查验证责任制及其具体措施;负责组织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证责任人参加培训;将该项工作纳入对托幼机构和学校卫生工作的考评内容,加强督导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查验证工作的技术指导及补证、补种工作的管理,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落实指导措施,开展培训工作,实施补证、补种工作,并组织开展技术评估。

托幼机构、学校负责入托入学儿童查验证工作的具体实施。要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查验证工作;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登记班级学生的查验接种证记录,督促班级无证和漏种学生及时补证、补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托幼机构、学校和接种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承担预防接种查验培训工作,提供查验预防接种证有关登记、统计和宣传资料,指导辖区内接种单位开展补证、补种的工作;定期汇总情况和数据资料并上报。

预防接种单位负责指导、协助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查验证工作;实施儿童补证、补种工作;将补种汇总表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查验工作对象及判定标准

(一)查验对象

1.全市托幼机构、小学、初中每年新入托、入学和学期中转学的儿童。

2.在校(托幼机构)既往未查验过预防接种证的所有儿童。

(二)判断标准

按照卫生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中规定的免疫程序,根据查验对象的预防接种证,未完成全部规定剂次疫苗接种的儿童,即为需补种的儿童,补种程序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当年《安徽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执行。初中三个年级的学生主要查验乙肝疫苗及麻疹疫苗的接种情况。

四、查验工作的实施

(一)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培训,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托幼机构、学校和预防接种单位查验证责任人参加培训。

(二)教育行政部门应规定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发布招生信息时,告知新生报名携带预防接种证及查验证明以备查验;托幼机构和学校必须在办理招生预报名时,给家长或监护人发放《关于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的通知》(见附件1)。

(三)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按通知的要求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手续,如无接种证或接种记录不全,到原接种单位复印接种记录或索取证明,以便查验。

(四)接种单位工作人员认真细致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记录,判断入托、入学儿童是否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完成免疫,并开具《安徽省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证明》(附件2),并签名、加盖公章,如儿童完成了第一类苗接种,在预防接种证最后一页接种证查验栏记录;如儿童无接种证或需补种相应疫苗,是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免费补证、补种。

(五)托幼机构和学校在为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向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收取《安徽省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并在9月7日前将新入学儿童接种信息按班级填写《安徽省托幼机构、学校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状况登记表》(附件3),于9月10日前报由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每月初督促需补种儿童到接种单位及时补种,收取有补种登记的《安徽省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将补种信息用红笔登记在《安徽省托幼机构、学校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状况登记表》,需在当年12月25日前督促需补种儿童完成所有补种,填写《托幼机构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12月25日前报县区教育局。

(六)预防接种单位对需补种的儿童接种后,同时将接种信息登记在接种证、两联的《安徽省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和《安徽省托幼机构、学校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状况登记表》上,如儿童完成了第一类苗接种,在预防接种证最后一页接种证查验栏记录;在12月25日前将《安徽省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5)反馈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接种单位实施补证、补种进行技术指导;每年底前汇总本辖区托幼机构、学校开展查验证工作及预防接种单位补证补种工作情况(附件6),进行技术评估,并将有关资料在次年1月25日前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督导检查

市、县、区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开展查验接种证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县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开展督查考核情况等;托幼机构、学校实施入托入学儿童查验证工作,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托幼机构、学校和接种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汇总情况和数据资料等;预防接种单位指导、协助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查验证工作,儿童补证、补种工作等。